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〔2022〕4號
來源: 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張灣分局     |    作者:      |     發布日期: 2022-05-13 09:16:21     |     [大   中   小]
根據《省人民政府關于十堰市張灣區2021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》(鄂政土批〔2022〕849號)文件,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5月9日批準同意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政府辦理征收土地手續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47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第31條和國土資源部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》(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)的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實施征收單位: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張灣分局
二、用地項目名稱:十堰市張灣區2021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設用地
三、征收土地地點:十堰市張灣區車城路街道謝家村,擬申請用地總面積4.2334公頃,其中農用地3.9237公頃(含耕地1.9232公頃),建設用地0.3097公頃。按權屬和地類分:農民集體所有土地4.2334公頃,其中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3.9237公頃(含耕地1.9232公頃)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0.3097公頃。四至邊界見《土地勘測定界征收范圍圖》。
四、征地補償標準依據《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》(鄂政發〔2019〕22號)、十政函〔2020〕8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,農業人口安置途徑采用貨幣安置為主,社會保險安置為輔的方式。
五、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(社區)、農村村民(社區居民)或其他權利人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,在本公告發布之日15日內,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張灣分局辦理補償登記手續。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,其補償內容以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。
六、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,工商、稅務、公安等部門應停止辦理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有關工商、稅務登記、戶口遷移等手續。
七、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,新建、搶建的地上建(構)筑物以及新種、搶種的農作物等附著物,一律不予辦理補償登記和給予補償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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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5月13日

